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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34个要点,会计人都需要:11种免缴情况、8大误区等

来源:
西昌巧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
西昌巧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8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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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34个要点,会计人都需要:11种免缴情况、8大误区等


前言

今年的税务政策变动不止印花税,还有个税、增值税……前段时间的人大税法改革规划明确了:5年内制定12部税法。2018年注定是会计史上不平凡的一年,税改不断,会计人需要不断学习,提升自我。

这不,本月初国家税务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谓是又一次吸引了大众的目光,会计小姐姐、小哥哥们“一不小心”再次成为了“当红炸子鸡”。

最新的印花税征求意见稿,重点说了什么?

有没有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没按常规处理的印花税如何记账报税?

......

小姐姐小哥哥们请冷静,看完此篇文章,关于印花税的所有疑问都将得到解答~

本文将从5月份对营业帐簿减免印花税的政策开始说起,重点解读本次意见稿的三个重点,包含六种免税情形、计税依据、印花税的税目税率;印花税的8大误区;以安徽税务局公告为例,讲解各地方规定的具体优惠政策;遭受印花税处罚的5个行为;3种情况的印花税会计分录;以及不用缴纳印花税的11种情况。

温馨提示:对此有感兴趣的各位小主,记得参与提意见~意见征集将于11月30日截止。

印花税政策解读

其实,今年5月税务局已对印花税有过减免政策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而11月初起草的《印花税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三个重点:

1、确定6种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2、确定了计税依据

3、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六种免税情形

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1.是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

3.是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

4.是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

5.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税;

6.是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印花税税目及税率的掌握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

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实务中哪些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和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举例来说:

与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会计审计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与银行签订的理财合同,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与翻译服务公司签订的翻译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等各类业务约定书、协议或合同,不在上述文件的列举范围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8个误区

 所有的合同都要贴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比如招聘合同、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等。

 没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不需要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未签订购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关于应税凭证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实收资本需要年年缴纳印花税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换资金账簿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则就增加额贴花;如果没有增加,则不需要缴纳该年度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也不需按5元定额贴花。

 发现实收资本增加就要缴纳印花税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发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计税贴花,如企业在发生资本变更如新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等的情况下,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印花税,如企业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发生资本变更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还有发生减资后的增资也不一定要缴纳印花税。

【例】 某企业会计问:2014年,我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并依法缴纳了印花税,2015年2月公司减资20万元,2016年1月企业再增资30万元,也就是说公司现在的注册资本为110万元。我公司应当按10万元还是30万元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八条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若该企业确有证据证明2014年已按100万元缴纳过印花税,那么2016年增资时只需按10万元缴纳印花税。

 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要缴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如企业并未实际认缴出资,会计账簿上无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按照含增值税的“合同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营改增的政策口径: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在实务中,按合同为应税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其计税基础应该是:

1.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只记载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不含税30万元,则以“30万元”为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万元╳0.1%=300元

2.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不含税30万元,税额3.3万元,则以不含税金额30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万元╳0.1%=300元

3.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含税33.3万元,为单独记载税额,则以含税金额33.3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3.3万元╳0.1%=333元

了解各地方规定的具体优惠政策

以安徽省为例: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

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不动产管理、科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五条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六条 纳税人应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

更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实施办法,可在微信公号回复关键词“课件”领取。

违反印花税的处罚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即: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即: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即: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1.按合同自贴花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续。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时税款的情祝,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汇总缴纳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3.企业按照核定征收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不用缴纳印花税的11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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